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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纠错陷入尴尬

1999-12-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自1998年来,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并颁布实施以来,国家民政部接待的反映村委会选举及其他涉及村民自治问题的人民来信来访明显增多,1998年分别占总数的5%和17%。今年上半年,来访占31%,来信占6.2%。其地域分布则主要集中在当年进行村委会选举的省份。

有关村委会选举及村民自治方面的问题是有法可依的,可有些人为何不去法院,而到乡、县、市(地区)、省政府甚至到中央上访以求解决呢?

原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规定了应该怎么办,对于不执行或变相不执行者没有作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定。其他法律如选举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关村委会选举纠错等问题人民法院无法受理,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也不便将其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看来,加快确立有效的纠错机制,使当事人不再告状无门,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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