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村委会选举及村民自治方面的问题是有法可依的,可有些人为何不去法院,而到乡、县、市(地区)、省政府甚至到中央上访以求解决呢?
原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规定了应该怎么办,对于不执行或变相不执行者没有作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定。其他法律如选举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关村委会选举纠错等问题人民法院无法受理,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也不便将其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看来,加快确立有效的纠错机制,使当事人不再告状无门,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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